

▲廣州市海珠區士林電器商行。

李先生公司內存放的部分“問題”電線。

記者暗訪時,店鋪售賣的一卷深圳珠江龍發2x1.5mm2花線,標簽上寫著長度100米,銷售人員稱實際只有80米。
“問題電纜”之暗訪調查
李先生所遭遇的“問題電纜”,在電線電纜市場并非孤例。
今年“3·15”前夕,市場監管部門聯合記者暗訪廣州、佛山兩地多家五金批發市場發現,一些電線電纜商家公開宣稱產品分“國標”和“非標”出售,甚至可以提供“私人訂制”服務,電纜標簽上的規格和型號“可以隨便寫”。記者隨機購買和送檢15款產品,結果發現多個產品不合格。
對此,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表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把電線電纜列入重點監管名錄,對“問題電纜”加以整治。
■新快報記者 林鋼威 梁茹欣
■廣東經濟頻道315特別節目調查記者
亂象
商家公開推銷不達標電線電纜
在廣州番禺南方沙溪五金酒店用品城,雅電電器批發部銷售人員告訴記者,店里售賣“國標”和“非標”兩種電線。一卷2×1.5mm2的“非標”電線價格為75元,而一卷有“國標”的南村纜為160元。銷售人員向記者解釋,“國際”是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標”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有好有壞,價格相對便宜,還可以根據客戶需求訂做。比如說一卷深圳珠江龍發的2×1.5mm2花線,標簽注明是一卷100米,但實際只有80米。
在廣州海珠區粵景五金批發市場,一家電器商行銷售人員極力向記者推銷一款“萬信珠江電線電纜”,記者發現,合格證上標注長度為100米,但銷售人員卻直言,這是“非標”產品,長度不達標,甚至銅芯也有問題。廣州市海珠區士林電器商行銷售人員也向記者坦言,其中一款電線“只有90米,不單不足百米,線芯也細一點” 。
此外,在佛山南海區的廣佛國際機電五金城內,不少商家竟然表示,可為客戶訂制“非標”電纜,電纜標簽上的規格和型號可以隨便寫。佛山市通纜線纜建材有限公司銷售人員就稱“可以隨意訂做線芯,達到‘國標’電纜線芯的七成或八成”,至于上面標注的品牌則 “隨便你”。富興五金電器批發部的銷售人員也同樣表示可以隨意訂做,但是標簽上沒有廠名,就是一個空標,白色紙貼上寫著“2×1.5mm2”,更是直言:“相當于三無產品,什么都沒有。”
送檢
多款產品阻燃性能等項不達標
被銷售人員極力推銷的這些電線電纜產品,究竟是否安全?記者隨機采購了15款產品,送到國家電線電纜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結果發現多個產品不合格。該批不合格產品的標簽標注為廣東珠江電子線纜有限公司飛能牌、廣州樂二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南村纜牌、深圳市珠江龍發電纜有限公司珠江龍發牌、廣州雙凌電纜有限公司合固牌、廣州珠江電力設備實業有限公司東一江牌、廣東珠江冠纜實業有限公司冠纜牌、廣東鑫磊電纜實業有限公司萬信牌、廣東越秀電纜有限公司粵秀牌等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阻燃性能、成束燃燒、電性能、導體電阻不達標等。
檢測結果出來后,市場監管部門立刻對涉嫌銷售和生產問題電纜的商家和企業進行突擊檢查和抽檢。
市場監管部門
電線電纜列入重點監管名錄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質量監督處處長陳業懷表示,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日常監管和產品監督抽查,發現電線電纜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在導體電阻、產品標識、絕緣老化抗張強度、外觀尺寸等。
“這些方面集中反映在外觀標識上,三無產品比較多、標簽標識里面的廠名廠址、質量標志的標識不規范。在產品質量方面,產品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標準要求,長度不夠也是常見的現象。” 陳業懷表示,今年市場監管部門會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把電線電纜作為最嚴格管理的品種,列入重點監管的名錄。
據了解,2017年到2020年,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共抽查廣東生產的電線電纜產品2628款,不合格190款,不合格檢出率為7.2%。其中2018年-2020年廣東生產的電線電纜產品不合格檢出率從2018年的12.8%降至2020年的5.3%。
專家
偷工減料的電線極容易引起短路和火災
廣東省電線電纜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李淑暉表示,“國標”是我們國家最底線的標準,而連這一標準都達不到的產品,商家在銷售的過程中往往會直接說成“非標”產品。
李淑暉說,電線電纜的主要材料是銅,屬于貴金屬,部分電線電纜企業為了降低成本,通過“偷工減料”便能獲得非常可觀的利潤,但是,這一做法會使產品絕緣層的拉伸強度、厚度和阻燃性能均達不到要求,甚至電線的銅芯也會“大打折扣”,極易引發短路和火災。
律師說法
“缺一賠十”承諾具法律效力
在市面上,不少電線電纜均有“百米保證,缺一賠十”一類的承諾,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建勛認為,它們具有法律效力,“無論是生產商還是經銷商做出的承諾,都可以作為消費者索賠的依據。”廖建勛認為,即便沒有這類承諾,消費者實際購買的電線如果出現“缺斤少兩”,也可要求商家“退一賠三”,同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在介入調查后,對生產商和經銷商做出行政處罰。
那么,像李先生這樣買到“廠家生產失誤”的電線后,應該向誰索賠呢?廖建勛介紹說,經銷商作為最終的銷售方,應對消費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該損失是由生產商導致的,經銷商可由此再向后者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新快報聲明:本文已注明轉載出處,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聯系郵箱:[email protected]